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分居的
-----【常盛法律大讲堂】
法院认定的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 “夫妻分居”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离婚案件双方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客观现实的条件、原因因素,也有来自主观上感情不和引起的结果、以及出自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形。
现实生活中,常有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距遥远而没有共同一起生活的客观条件。这种夫妻分居,不是由感情不和而造成的,纵然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四)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满两年且具连续性。
条件1、持续满两年。分居期限的计算: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天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予以立案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条件2、分居必须是持续性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进行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的累加。
三、弄清夫妻分居的实质
最重要的表现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
不能把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简单地理解为分开住。有些夫妻双方因家庭住房条件的限制而分开居住,并非出自感情不和。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生理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要有充分、有效的合法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要获取夫妻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破裂的证据是非常不易的。由于人证的利害关系的限制,许多人证缺乏法律上予以采信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判别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尺度—“双方两年以上因感情原因无性生活”的证据采集难度太大。结果导致许多确已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因证据的不充分得不到合理的判决。
在此小编“黄河大侠”奉劝欲走“分居两年”然后离婚路线的各位,此路往往不通,因为获证难啊。
倒不如先去起诉离婚,纵然第一次不判离婚,六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法庭一般会判予离婚。
编辑:黄河大侠。
文章编号:HYJC—FLFG-- LH/SSLH004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