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条。法条也告知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如若做出赠与获得的另一方同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今日案例是关于委托人赵女士追回老公送给小三的房产。
于201x年李先生背着赵女士在外购买了一套1居室,作为自己与情人生活居所并赠与给王某,房产证下来后,刘先生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无偿赠与小三。
赵女士知道后找到丈夫的情人王某,要求其返还房屋,王某拿出自己与刘先生签订的《赠与协议》,且房子已过户给了王某,告知赵女士房子在他名下,与赵女士无关。
赵女士委托常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王某返还房产,变更过户。庭审中,王某以李先生自愿赠与作为答辩理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认定协议无效,王某返还房屋。
因为李先生利用多年公司经营多得购置,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购买时登记在李先生一个名下。按照法律规定,李先生在处理该房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必须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李先生赠与房屋给王某,实属无权处分赵女士的份额,赵女士有权主张该赠与协议无效。
另外,李先生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情人关系而做出的,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