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好友偷改志愿再落榜,擅自更改他人高考志愿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18-08-15 17:56| 阅读:次
据青年时报8月14日消息,7月12日晚,临安的小兰在网上刷新出自己的高考录取情况,结果却是:她复读了一年,还是没有被心仪的某传媒大学的表演专业录取。原因是她的同窗 好友 小柯 偷偷改掉了她填的志愿!而小柯说:“我是 为她好 ,以她的能力上这个大学真的太可惜了……”
小柯家境贫困,从小被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小柯的爷爷给检察官写了一封信,说小柯从小很懂事,学习也很努力,眼看就可以去读大学了,却因为不懂法,不懂事,“好心办坏事”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联系了公安机关。公安联系学校后,现教育考试院已经将她 补录 进原先她填报的某传媒大学表演专业。小兰也接受了小柯的道歉。小兰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小柯一时出于自认的好意犯下错误,家庭也愿意加强管教,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最后临安检察院依法对小柯作出 不批准逮捕 决定。
高考志愿篡改案的背后,凸显目前高考志愿填报程序环节存在隐患,特别是防篡改方面存在巨大风险和漏洞。防止恶意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的再度发生,需要尽快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一方面亟待高考招生环节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地考试院应加强志愿填报系统的安全漏洞筛查,同时可适当增加技术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强制修改初始密码,增加电话提醒、短信验证或者手机扫码登录等功能;
另一方面尽快补齐法律短板,对于恶意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处理上还存在争议。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对其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各方存有争议。法律界人士对于篡改他人志愿的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等存不同意见。违法成本低,所以恶意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现象频频发生。
下面常盛小编从专业角度给你分析
小柯的所作所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遇到的问题又能否通过法律来解决呢?
篡改志愿构成侵害通信自由罪
常盛律师团表示,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有自由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擅自改动他人的高考志愿,既破坏了高考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规定,郭某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侵害通信自由罪。考生通过计算机高考志愿填报信息系统填报志愿,将自己选报志愿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招生部门,这是一种电子通信行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直接侵犯了他人通信自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生志愿被篡改尚未被纳入到具体的法律规章
在中国当前的高考体制下,重新修改志愿或者作出选择几乎是不太可能的。高考志愿被篡改这类事件维权难度很大,因为我国的赔偿标准一向是“弥补经济损失”,而失去一次录取机会,似乎看不出直观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直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专门针对违背学生意愿、篡改高考志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可借助的纠错机制,实践中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 所以,在实践中,运气好的通过补录进入大学;当然也有悲剧者,只能被迫接受改后的事实而抱憾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