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纠纷的两个裁判观点

发布时间:2017-07-26 18:10| 阅读:

  本篇文章中小编为大家介绍股权回购纠纷的两个裁判观点,希望对家会有所帮助!

  裁判观点一:

       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某科技集团与某省高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某省高速在受让两年内,在符合约定的回购条件下,某科技集团可以回购转让的股权。某科技集团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实质为融资借贷、拆借资金为由,主张其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

  裁判观点二:

       股权回购的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案例: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案情简介:某置业集团与青岛中金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公司回收了投资且获得了约定的年30%收益、项目中的风险完全释放等条件实现后,某实业股份有权要求回购某置业集团的股权

  裁判要旨:认定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某置业集团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这并不否定某置业集团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具备后行使回购某置业集团所持全部股权的合同权利,也不因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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