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马先生诉称,因自己要租建厂房,相中了谭女士位于东莞郊区房屋,双方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雷击致死事件,司马先生认为这间房屋在“风水”上属于“凶宅”,后经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司马先生只好将谭女士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谭女士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谭女士辩称,李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该房屋确有过雷击事件,但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范畴,且其出售给司马先生的房屋手续齐全,也没有质量问题,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司马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意司马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发生的雷击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谭女士有披露涉案房屋发生雷击事件的义务,现谭女士没有向司马先生披露该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中介公司是否担责,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谭女士向司马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
常盛律师团说法:
“风水学”上的“凶宅”并非是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该种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故此类房屋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真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若买到了所谓的“凶宅”,买受人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