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深圳A器械公司 b:承运人B公司 c:泰国客户 案情概要 深圳A器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器械出口的外贸企业。2014年其与泰国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泰国客户销售30余万美元的器械货物。合同签订后,按照客人指定承运人B公司装船出运。但货到目的港后,对方没有任何原因拒提货物。无奈之下,深圳A器械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诉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而为挽回损失,深圳A器械公司希望将货物退运。按照惯例深圳A器械公司委托原来的承运人B公司希望能够退运货物。但承运人B公司要求深圳A器械公司支付9万元的退运保证金。 经过2个多月后,承运人B公司告知深圳A器械公司,因泰国客人未能签署弃货声明,故货物无法退运。深圳A器械公司要求承运人B公司退回9万元的保证金,但是承运人却以货物产生了大量滞箱费,因此不予退还。 案件评论 这类案件在退运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往往在退运的情况下,一般也是找客人指定的货代或者承运人来处理,而且其他货代也不愿意接这样棘手的事情。但是,往往退运事件发生时,在“到付”的情况下,客人一般是没有与货代结算运费以及滞箱费的,所以只要国内的外贸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要求退运时,一般货代或者船公司希望先要求外贸公司结清运费及滞箱费,再去办理退运。 现在这个案件反映了一种新的现象,之前只要货代或承运人借着退运的机会,张口向托运人即国内外贸公司索要那些本应当客人承担的运费或滞箱费的时候,外贸公司一般就直接拒绝或者算一算成本。而这个案件却是,承运人以保证金作为借口,表面上是要帮助国内外贸公司退运,实际上是“先拿到钱补偿承运人的损失再说”的心态,基本上也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深圳A器械就是在善意的心态下吃了承运人的套路,所以在退运的事情上显得很被动,本身就被泰国客人拒付货款,接着又是承运人忽悠,导致现在损失的扩大。从法律关系而言,应当是一码归一码,退运归退运,保证金应当退还;而运费或滞箱费,理应找泰国客人去。但是,现实却发生了这样的局面。而深圳A器械还得为这8万元保证金又去诉讼一场,耗费精力不说,还有可能被承运人反诉。 常盛律师团建议: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 1. 办理退运,因为牵涉到承运人本身就因滞箱费等对货物有留置权利,因此,需要明确这批费用的承担问题,否则会为退运带来干扰或实质影响。 2. 退运时,应当多向几家货运代理咨询当地的退运政策,是否必须经过收货人的同意或者弃货声明之后才能退运等,再去决定是否退运。 3. 是否能够退运,如委托承运人退运,需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以及其他费用支付的条件;而且不能与之前客人应当支付的运费等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