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解决“连环债务”

发布时间:2017-06-24 15:09| 阅读:

案情描述:
 
  王先生借给张先生10万元人民币,现在过了还款期限,张先生拒绝还钱。之前,张先生把一家汽车修理厂(股东为张先生及其老婆)卖给余先生。现在余先生还有8万元买汽车修理厂的钱未付给张先生。王先生如何追回10万元借款?能否让余先生直接把钱给王先生?
 
  观点: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从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的角度探讨解决方案。
 
  王先生可以把该10万元债权转让给余先生,余先生向张先生主张互相抵销债务。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王先生借给张先生10万元人民币,则王先生可以将其在10万元借款合同中的权利(10万元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余先生,同时把转让债权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张先生。通知债务人张先生后,余先生成为新的债权人,张先生应向余先生履行与转让的债权相对应的债务。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转让债权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张先生后,余先生对张先生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数额为王先生转让债权的数额),而张先生对余先生享有8万元到期债权(转让其持有的汽车修理厂股权的转让价款)。
 
  换句话说,余先生和张先生互负到期债务,故余先生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张先生的债务抵销。余先生只须把主张抵销的意思通知张先生,双方相等数额的债务同时消灭。
 
  当然,王先生不可能无偿转让10万元债权给余先生,余先生受让债权的代价就是支付给王先生转让价款。如果王先生把转让价款定为10万元,余先生很可能不愿意“购买”王先生的债权,而选择直接向张先生支付受让汽车修理厂股权的价款8万元。所以王先生得打折“卖出”债权,比如余先生支付给王先生8万元,王先生即把10万元债权“卖”给余先生。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