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婚前彩礼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11 15:37| 阅读:

未办登记,有婚礼仪式,离婚了,婚前彩礼能退吗?
【案情回放】
赵某(男)与孙某(女)于2015年相识相爱,两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于2016年5月1日置办婚姻酒宴,正式成亲。2016年9月生育一女。但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女方大部分时间呆在娘家。夫妻共同生活仅有个多月时间。男方于当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孙某退还其婚前聘金、礼物、钱款等彩礼共计180000。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赵某与孙某在婚前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男女双方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民间习俗办酒宴举行了结婚仪式。周围群众提供了有力的人证,双方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在法律意义上,形成了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实质,更何况生育一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彩礼是否返还由以下几种情况决定: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因为彩礼不予返还造成经济困难?
从本案来看:双方婚前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方面有影响,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对此有所考虑。
按照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一、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二、如因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的一方重大生活困难。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并不影响共同生活的实质。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仅因感情原因造成婚姻破裂,显然,不能认定双方无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不存在给一方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情形 。双方均属于有独立生活能力。也不存在不给付彩礼造成婚姻前后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
综合以上,当事人赵某的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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