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6-08-17 09:29| 阅读:次
生活中,冒用、盗用他人的信用证行为非常的常见,这种行为容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会被判处刑罚。那么,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1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3、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3、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 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 国库。
4、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5、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常盛律师团提示: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与诈骗的数额息息相关,如果诈骗的数额越大,量刑则会越重,诈骗的数额如果较小,量刑则会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