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签订进出口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发布时间:2016-08-15 14:09| 阅读:

  合同是买卖双方交易的书面依据,合同签得严谨、明确、慎重,对合同的顺利履行,贸易纠纷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都有积极的作用。进出口合同由于牵涉到涉外因素,相对普通合同而言更加复杂,也隐含着更多的风险。因此,从合同签订上有效地规避风险对进出口合同而言尤其重要。签订进出口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首先都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本篇法律报告在针对具体类型的进出口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前,有必要先针对一般进出口合同中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和建议。

  一般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前,除了对商品作深入详细的市场分析外,客户的资信及其签约主体资格必须慎重调查核实。首先应仔细审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权。办事处、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具签约权,如代总公司签约,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对于第一次签约的客户,一定要通过银行、工商或其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取得资产结构情况、负债情况、对方的营业执照、与其他公司的贸易方式、信誉程度等书面材料,方可签约。同时,客户信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老客户亦要留意其最近的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

  合同必须经签约双方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国内合同还须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正本必须条款完整,文字明晰,表面整洁。涂改处须加盖校对章。超过三处应重新誊清。由若干页组成的合同,必须在每页上签名,盖章,并在整份合同上盖骑缝章。

  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订立仲裁条款除应明确仲裁地点、机构、程序规则、效力和费用外,还应注意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唯一,表述准确,而且仲裁条款要符合一局终局的原则,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

  在采用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由本国本地的法院管辖。鉴于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除非国外客户在中国有财产,否则不建议采用法院诉讼的条款。

  另外,由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对外国的法律较不了解,而且国外的法律对外国人行使权利方面可能有某些限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

  此外,若企业垫付资金的代理业务较多,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回收,往往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或实物抵押。如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应先明确担保人的资格问题。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能成为经济合同担保人。担保当中除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外(未规定具体期限,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过期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还应明确担保人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指的是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项下,只有在被保证人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清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要选择连带担保责任而不是保护作用较小的一般担保责任。采用抵押担保则必须事先弄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无所有权,是否已经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房产抵押应到房管局办理登记,并提供财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保证抵押合法有效。

  以上是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针对自营进口、自营出口、代理进口(参见下期)、代理出口(参见下期)这四种不同的业务形式,本期及下期的行业法律报告将提出具体的参考意见。

  一、自营进口

  自营进口的规模大,效益好、但相应地也存在更高的风险。在对外合同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条款与问题:

  1、货名规格: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当货物有不同品种、型号、等级时,更要作明确限定,以防止不必要的误解纠纷,避免出现报关、征税等方面的纠纷或不便。

  2、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是卖方主动的条款,对买方并无好处,其具体幅度根据不同产品而异。对买方来说,应尽可能争取溢短装的幅度小一些,一般不超过5%,以防止卖方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对卖方来说则相反,应争取高一点比例的溢短装,这样更加主动。

  3、关于远期信用证:由于目前国外利率比国内的人民币利率低,所以,进口业务经常采用远期信用证为支付手段。与即期信用证相比,远期信用证有延缓资金占用,节省利息等优点。但有关单据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必须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其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拒付。因此,除了实际付款时间较迟外,远期与即期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并无分别。故有关国内合同的支付条款应注意衔接,以免产生偏差造成损失。

  4、装运条款: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本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转运,中途停靠其他港装货等。在租船进口大宗货物时,该条款十分重要,尤其需要订得具体,详细,除须具备以上内容外,还必须明确:

  (1)卖方租用的装运船只应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卖方在选择船舶及租船的船方时应谨慎行事。对由于卖方租用的船只与合同的条款不符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2)老船加保:卖方租用的装运船的船龄一般不得超过18年,如果船龄超过18年,由此引起的额外保险费由卖方承担。23年以上船龄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买方无法接受。

  (3)在租船提单作为议付单据的条件下,可能出现由租船合同引起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纠纷,如运费未付清等,以致影响买方安全及时提货,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上必须明确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不受发货人与船东或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纠纷的影响。买方对租船合同中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不一致的条款已经过买卖双方书面认可。

  (4)船籍:为了增强船只信誉程度,防止出现光船到达,出具假提单的诈骗事件,买方一般应要求租用的船只在 “劳氏船级社”或其他同类船级社注册。

  5、单据条款:除了进口合同中一般要求的提单,发票,装船通知外,其他单据可根据具体产品而定。由商品检验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质量证明书,比厂家或卖方出具的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合同条款中,买方应尽量争取前者作为议付单据。对于某些产品的进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据有特殊要求,如钢材要求原产地证书,食品要求提供卫生检验证书,所以在签约之前,要先向国家有关机构做深入了解,并在合约中向卖方明确提出。

  6、检验和索赔条款:由于进口业务常常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单据交易,进口商往往是在对货物的品质,数量还无法了解的情况下,就得先付款或承兑单据,所以签订严密的检验和索赔条款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买方的利益,关系到一旦出现货物品质或数量问题,能否顺利得到赔偿。该条款须明确检验时间,地点,机构名称,索赔期限及出证机关,有些商品甚至要规定检测方式。在采用承运港检验机构或厂家出具的单据作为议付单据的进口业务中,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检权。对于买方来说,无复检权的条款一般不予接受。关于复检权,通常有以下几种订法:

  (A)CIE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

  (B)CIB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若卖方对CIB检验证书有异议,可由双方共同指定第三家检验机构在目的港进行检验,该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

  (C)目的港独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

  对于以上几种订法,我们尽量争取A条款,C条款是在国外客户坚持指定SGS等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已时才采用的。

  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是切合实际,留有余地,切不可将索赔期限订得太短,防止买方因无法及时出具索赔依据,对外丧失索赔权利。

  7、罚金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一方如果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对方损失的补偿,此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不交货或延期交货等情况。在该条款中,买卖双方预先约定赔偿金额,金额的大小视延续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罚金的最高限额。订立罚金条款,有利于买方快速地得到赔偿,否则,买方要负举证损失之责,方可得到补偿,而举证工作具体操作起来费时且困难。

  二、自营出口

  在订立外销合同及购货合同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品名规格: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2、交货时间: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3、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购货合同的索赔时限较外销合同要有充分余地。在购货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供方须向需方提供XX商检局的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而不应与工厂订立类似“以XX商检局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的条款,以免外商提出索赔时,工厂以此条款为依据拒绝承担责任。

  4、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

  《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5、合同的完整性。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6、收汇不着的风险。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

  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 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的L/C。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

  以上是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以及对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签订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的具体分析。

  合同是买卖双方交易的书面依据,合同签得严谨、明确、慎重,对合同的顺利履行,贸易纠纷的解决,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关于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和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已在上一期的行业法律报告中做出具体的分析。本文将就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代理进口

  代理进口是常用的经营形式。对代理方而言有增加代理费收入,扩大营业额、扩大影响、锻炼业务员队伍等好处。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代理进口的货品情况,双方责任义务,代理费及有关费用的负担,争议的解决等。

  (一)代理的几种方式,

  1、一般的代理方式

  一般的代理方式,是指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关系、责任最明确、最简单清楚的一种方式。它要求委托方提供进口所需的各种配额、许可证、减税免税批文及配套的资金,并将其在实际运作前,交到代理方手上。同时,代理方与委托方签订简单的代理协议,运用自己的经营权,业务渠道代办进口(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和政策风险),一旦出现货损及其他问题,代理方只负责对外索赔,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方式除非代理方垄断了经营权,否则对委托方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2、利用代理方有利条件的代理

  利用代理方有力条件的代理,是指代理方享有某种商品的经营权,或持有进口配额、许可证,或可享受某种税收政策上的优惠等,委托方利用了代理方的某些优势而委托其进口。除了下面将要说到的注意事项外,这类业务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政策规定,在代理协议里要注意强调委托方必须按有关规定销售或使用这些商品,如有违反则后果自负。

  3、利用代理方资金的代理。

  目前在资金紧缺条件下,更常遇到的是由代理方提供银行信用(开证额度)甚至垫付资金的代理方式,这是对委托方最具吸引力而对代理方最具风险的方式。如果委托方信用好、偿还能力强,有时确实没有真正动用代理方的“钱”,这容易使人们简单地认为此种方式与一般代理方式无异。然而事实上这种方式在委托方付清货款前,代理方承担了与自营进口业务完全相同的义务和风险,却得不到自营进口预期的利润,而委托方则利用了代理方的经营能力和资金达到购货的目的。

  (二)关于代理协议

  1、若进口合同中的卖方及合同条款是由委托方自己确定的,则应在代理协议书里明确写明外商的资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均由委托方自负。

  2、进口合同必须经委托方书面确认,或者由委托方亦在进口合同上签字盖章,当进口合同的卖方及主要条款由代理方确定时,更要注意这点。

  3、货物的价格问题。尽管代理进口的货物价格最终是由委托方承担的,但过分高于或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都预示着合同本身可能存在隐患。凡代理方对市场价格不熟悉的商品,应货比三家。曾有过这样的事,外商与国内委托方自行商定价格,委托方付出一定数量保证金后,代理方对外开证、付款。货到之后,国内委托方借故推托,拒不付款提货,而外商已将钱收走并且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最终损失的还是代理方。因此代理方要严防内外勾结,防止上当受骗。

  4、代理协议还应明确规定,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无权提出违背国际贸易法律和条例的任何要求;一旦开证银行认定开证人必须无条件付款,不论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合同的要求,委托方即对代理方负有支付全部货款及代理费的责任。

  5、代理协议还必须规定,如果外商发生违约行为(如不交货、逾期装运、质量、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须对外索赔时,代理方只承担对其进行索赔,并将索赔结果转交委托方的义务,但代理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索赔过程产生的费用和代理手续费,委托方仍应承担。

  6、代理协议中代理方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必须注意不能超出进口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与责任的范围。进口合同履行中需要与外商协调作出相应约定的,一定要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在进口环节出现问题时,代理方将陷入被动地位。

  7、关于外商提出索赔、仲裁或诉讼的有关问题。由于进口合同是由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外商仅对代理方提出索赔、仲裁或诉讼,而委托方却可能置之不理。对于这个问题;代理双方可在代理协议中作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方有权利和义务对外理赔或应诉,委托方有义务协助代理人,并应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理赔应诉的结果及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均由委托方承担。

  (三)关于国家政策

  1、代理协议规定由委托方申领并提供进口商品所需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及减免税指标等的,应明确规定提交给代理方的时间并保证其合法有效,否则延误报关或海关的验收、征税与委托方要求不一致时,委托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海关及税务部门管理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协议规定由代理方部分或全部提供进口配额,许可证及减免税“指标”,代理协议上要明确委托方必须严格按“海关及有关部门”规定处理或销售货物,如有违反,责任自负。如由于政策性原因致使代理方提供的配额,许可证及减免税指标无效,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如何分担要明确约定。属代理方无偿提供的,其后果只能由委托方承担。

  3、当委托方提供进口商品的手册,以供代理方作为对外成交单据时,为了避免由于保税手册或委托方非法倒卖行为导致代理方承担政策风险和法律责任,可将货物报进保税区,代理方安全收到货款后,再由委托方自行用手册从保税区报出。

  4、由于国家政策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视为不可抗力,亦不得作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

  (四)关于货款、费用、代理费及委托方

  1、回收货款最安全的方法应是类似我国各专业总公司的方式,即委托方在代理方对外确认或签约前,先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或保证金),在代理方对外开立信用证前付足全数货款。但这种方式委托方负担很重,较难做到。

  2、委托方在代理方对外确认或签约前,先付20-30%的预付款 (或保证金),在信用证议付前付清全数货款,如货物先于单证到港,则应于提货前付清全数货款。

  3、货物到港后,委托方无法结清货款,则货物须以代理方的名义存入代理方指定仓库,所有权归代理方。

  4、如信用证为远期支付,可能出现委托方付款提货前代理方已先行承兑的风险。因此,须要求委托方在代理方对外承兑前付清货款,如确不能在承兑前一次付清,至少要在控制其www.zaIdIaN.coM 载.点.网整理20-30%预付款 (或保证金)的前提下,让委托方付多少款提多少货,一定要杜绝让委托方先提货,后付款的做法。

  5、代理协议要规定委托方逾期支付货款在多少日内必须向代理方支付利息(注明利率)及罚金 (注明百分比),并规定超过这一规定日期,代理方有权自行处理未提货物,并保留向委托方追索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全部损失的权利。

  6、进口环节所需税款及码头、检验、运转、仓租等费用,要订明由委托方自行缴纳或提前汇至代理方账上由代理方代缴。如委托方延误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负。导致代理方垫付的,可规定代理方有权收取利息、佣金,直至拍卖货物,追索损失。

  7、代理费高出经贸部规定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可改用其他方式(如利息)收取。收取代理费的时间应规定在委托方提货之前。代理方只出具代理费的收据,不开任何形式的发票。

  8、关于委托方的问题。有些委托方自己与外商谈妥进口的条件或已先进口了商品,或先进到某保税区,因报关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无法解决,转而委托代理方报关,其用意在于借用代理方的名义报关,以应付在通关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海关给予代理方货物通关不必验货的优惠政策后,可能有些不法分子凭借代理方进口报关的便利走私携带,由于代理方对事情全过程不了解,很容易被骗,充当不法分子的工具。为此在代理协议签订,进口报关、货物自验等环节要订出严格规定,保证安全合法地经营。

  (五)其他情况

  业务部门有时因委托方要求,也有采用由代理方包干货物至舱底交货的价格而不单独列出代理费、银行费及利息等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而非购销关系十分重要。这样能避免在进口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由代理方承担直接责任,也可避免由代理方承担政策风险。代理协议上还应注明所包干的价格中含有进口货价,保险费、银行费用、货款利息及代理手续费。并写明代理方只开具发货清单而不开任何发票。有时候还要对汇率变化作出框定,超出一定范围后如何分担也应一并订明。

  二、代理出口

  随着代理出口形式日渐增多,难以有一个普遍适用的代理出口协议书标准格式。因此订立有关协议时,除了如自营出口要掌握的一般原则外,下述几点也不可忽视,

  (一)利用代理方资金优势的代理出口。

  这一类的代理实质是委托方欲借用代理方的资金周转,形式上多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但代理方对该预付款一般都收取相当于或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样就存在着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嫌疑,有可能构成无效法律行为。有上述条款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将被判为无效合同。代理方除预付款的本金外,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在签订类似“代理方的预付货款,利息按x x计算”的条款时,必须在文字处理上多下功夫,尽量使用一些代理方参与经营的文字,同时尽量规避利息的问题。可采取一些迂回的方法,如在代理手续费中隐含利息等,使协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利用代理方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出口。

  这一类的代理,代理方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责任与所得是否匹配。因为无论代理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如何具有保护性,在对外履约的过程中,代理方始终是第一位的责任人,担负着直接面对外商索赔的风险。因此,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三方一起签订协议,令委托方与外商在协议里相互约束,相互担保,使代理方的责任降至最低点。如果不可能三方一起签约而必须由代理方代为签订外销合同时,代理协议中应订明“代理方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对外合同,但委托方需对该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并受其约束”。另外,在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前,必须首先确定该业务的性质,是代理、合作还是联营。业务性质不同,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不同。比如联营方式,就意味着双方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相对单纯的代理来说,风险就大得多了。因此,若是代理业务,在协议书中就应首先点明“代理”的字样,不可以含糊不清,随便使用诸如“合作经营”、“联营合作”的词句,以免无意中增加代理方的风险和责任。

  以上是对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签订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的具体分析。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以及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签订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分析请参见法意通第二期行业法律报告外贸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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