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享受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6-08-09 15:41| 阅读:


  一、应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担保物权是在破产程序之前就已经产生的,并且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加以规定,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其公信力也不可忽视。

  2、实务中,都是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放在第一位,其现行惯例不可打破。

  3、从性质上讲,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是不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优先行使受偿权。

  二、参加破产的费用应放在第二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时间上将,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发生早于破产费用和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

  2、从费用的支出上讲,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是一种额外的支出,这笔支出是债务人的过错使得债权人不得不支出这笔费用。

  3、从该笔费用的性质上讲,参加破产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点同于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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