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有哪些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08-09 09:48| 阅读:

  重整计划在于我们的强制性来说,有什么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结合其它国家的说法,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内容呢?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亦称强行批准,是指当一项重整计划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未被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美国法学界形象地把这种批准称之为“cram down”(“填鸭”或“强塞”),即“重整计划是被硬塞进反对者喉咙的。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借助法院对相关法律关系及当事人利益所进行的一种强制调整,是法院审判权的延伸,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尽管意思自治仍然是破产重整程序所坚持的理念,但强制批准作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重要方式,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其他企业拯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没有强制批准制度,“则重整制度除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外,与和解程序无任何的区别,那么在新的破产法中规定重整程序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它的存在具有自身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社会效益最大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社会利益本位的变化过程。重整制度便是围绕着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一核心价值而构建的,它实现了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相互协调,把实现企业重建作为首要目的和任务,将企业置于中心地位,不仅着眼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重整程序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停业、关闭或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因此,虽然偏重于保护社会利益的倾向意味着要对债权人利益做出一定的限制和削弱,但从长远来看,对重整各方当事人来说,强行批准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不仅合理而且有效。因为强制批准的存在对债权人整体可能是利大于弊,暂时的权益受限带来的是未来更大的收益,只有债务企业重整成功,才能把企业这块“蛋糕”做大,各方当事人才有可能从复兴的企业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并最终形成社会、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多方利益共赢的局面。

  (二)“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者团体在不付出代价或付出极小代价的情况下从他人或社会获得收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重整计划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做出某些程度上的限制和削减,因而即使他们己经认识到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后自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并且在内心支持重整计划,但是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他们总是期望其他债权人能够放弃更多的利益,而自己能够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得较他人更加优厚的待遇,因此往往会隐藏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对重整计划采取否定的态度。强制批准的存在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同时也为当事人推进重整提供了重要的谈判工具,降低债权人“搭便车”的心理倾向,从而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对“搭便车”现象形成有效遏制。

  (三)对效率的追求

  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的程序设计实际上是对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给予因计划的制定而使实体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及其他利益主体以程序上的保护,体现了重整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公正的程序固然重要,但有效率的程序更是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当重整计划未获各表决权组一致通过时,如法院不予强制批准计划,就会造成程序的拖延,企业经济资源的浪费,使重整成功的几率越来越小。相反,如果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强行批准该计划,则可缩短重整程序的时间,节约有限的财产和资金,使公司尽快开展重建业务,从而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达到重整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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