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破产重整的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6-08-08 17:53| 阅读:

  信托业上的破产重整的问题中,关于执行人的问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在规定当中,重整计划需要如何才能获得认可呢?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依法只能由债务人执行。有学者认为“如果确实需要由出资人或债权人来执行重整计划,该出资人或债权人可以通过重整计划对出资人出资权益调整的方式来达到自己取代债务人的效果” 。即在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改变自己的出资比例,争取在债务人的权力机构中获得多数股权控制权力机构,后指定相关的管理人员实施自己的重整意图。

  AA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八部分规定由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而该重整计划草案第五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规定:伊信公司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因此伊信公司现有出资人的权益已为零。伊信公司出资人全部无条件退出伊信公司。同时,伊信公司原9名高管和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4年(含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此,伊信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债务人已实际缺位,而真正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者是管理人。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AA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决定(银中法[2008]72号),管理人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AA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伊信公司风险处置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兰州办事处银川营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监察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宁夏公安厅、宁夏地方税务局、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派出的人员组成,共计10人。管理人的主要成员是伊信公司风险处置办和华融公司,两个机构是由伊信公司重整清算组和停业整顿办公室的主要成员,在重整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风险处置办和华融公司转为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机构以债务人为执行人,管理人为监督人,当管理人同时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时,重整计划如何公平、公正实施。破产法对此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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