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流程介绍

发布时间:2016-08-05 09:23| 阅读:

  我局通过接受举报、投诉,指定管辖和移送,自行检查等方式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一、假冒专利行为类型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二、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包括有明确的行为人或者明确的地址;

  (二)有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事实;

  (三)属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

  (四)假冒专利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2年内被发现;假冒专利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提交材料

  举报人、投诉人向我局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按照不同假冒专利行为的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四、立案时限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自行检查、指定管辖、其他部门移送发现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进行查处。


  五、处理期限

  我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处理期限。

  六、流程图







附件: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书.

                                                   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书
 
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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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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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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