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6-08-04 15:27| 阅读:

  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2]30号)。该文件明确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提出了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要求,对于促进我国科研计划项目实施中大幅度增加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就《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内容、意义和对下一步贯彻执行的安排情况发布如下:

  一、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提升国家科研计划的目标层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是我国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产生重大科技成果3万件左右,1998年几个重大科技计划(攀登、863、攻关、火炬、星火)完成成果的专利授权量为1369件,其中发明专利仅为462件。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是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在科研项目成果管理中,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着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申请高新技术方面的专利、对我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状况。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部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一些探索,如科技部试行的“863”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若干规定》是科技部、财政部结合近年来我国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外对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政策调整最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希望《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二、《若干规定》通过合理调整国家、单位和个人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关系,进一步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近年来,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激励科技创新、保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因此不断调整政策,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实行“放权让利”,以调动大学、国家试验室、企业等在申请专利、产学研结合方面的主动性。如美国1980年、1986年、1998年、1999年四次颁布技术转移和发明者保护法案,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这些政策调整的共同之处集中体现在突出国家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放权让利”的内容和精神。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科研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现状,《若干规定》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了以下原则: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为了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国家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转化和应用方案。

  (三)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充分利用,以保持国家科技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四)为了激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文件继续强调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并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同时使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出在科研计划管理制度中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要求。目前,我国科研计划管理中普遍存在着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科研计划立项时对研究领域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造成重复研究,既浪费资源,也不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一些承担单位重评奖、重鉴定、轻专利,成果完成后不是积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是首先发表论文或参加评奖,丧失了取得专利的良好时机,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为了促进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包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将取得知识产权作为下达课题的基本目标要求,把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求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同时,为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等费用的困难,文件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四、关于文件的贯彻落实

  《若干规定》的发布,只是实施加强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第一步。要切实提高我国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保护层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对《若干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人员充分了解《若干规定》的激励内容和政策界限,积极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是结合国家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若干规定》的精神,修改和完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要求和管理职责,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示范条款,在立项审查和项目验收中增加知识产权指标,同时积极跟踪调查实践中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状况,在计划管理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体系。

  三是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形成研究开发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沟通机制,实现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进一步监督落实对成果完成人给予报酬和奖励的政策,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四是结合国家科研计划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坚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高起点和技术路线最优化,避免科研工作的重复。

  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大幅度提高我国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提升科研计划项目技术创新的层次,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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