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可以选择“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模式。
“依职权保护”,指海关有权主动启动制止和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执法程序,也又被称作海关“主动保护”。 “依申请保护”,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海关执法程序,也被称作海关“被动保护”。
海关保护措施的模式: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
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提供总担保。
·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
· 海关应当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 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费用结算和退还担保的手续。
依职权保护的程序:
知识产权备案
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海关中止货物通关
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备案知识产权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核实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是否属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或者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对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不属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收发货人未能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货物的通关。
·按照备案的通讯方式将中止货物通关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和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4.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5.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6.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7.担保方式限现金或金融机构的保函。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
在向海关回复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海关扣留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恢复货物的通关。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海关进行调查认定
海关应当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进行调查,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海关经过调查:
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继续对与侵权货物有关的其他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认为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放行货物。
3.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放行货物。
海关作出处罚决定
海关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没收货物并处收发货人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海关处置侵权货物
对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海关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有关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偿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货物。
3.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在消除货物的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外)。
4.货物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
对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结算费用和退还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后实际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是,对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海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将其提供的担保金用于赔偿收发货人的损失。
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和侵权货物进出口等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地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所以,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寻求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
为提高办理备案的效率和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的透明度,目前知识产权备案的申请已改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办理。 使用备案系统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流程是:注册系统用户、录入申请信息、缴纳备案费。
选择与备案有关的业务:
注册系统用户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数据的,应当先注册为系统用户。
注册系统用户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只能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注册。
2. 注册用户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3. 应当妥善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4. 注册后应尽快使用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注册后6个月内不使用的将被删除。
5. 如果注册信息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注册程序:
录入注册信息
点击系统首页“用户登录”下方的“注册”,即可打开注册窗口。然后填写以下信息:
1.申请人名称/姓名:填写《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等文件记载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 申请人英文名称:(只限外国申请人)填写《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等权利证明上所记载的权利人的英文名 称或者姓名。权利证明未记载英文名称或者姓名的,填写权利人身份证明所使用的英文名称或者姓名。
3.注册国(地区)/国籍: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填写权利人的注册国;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国籍。
4. 注册地/住所地:只限中国(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权利人填写。
5.注册地址/住址:填写权利人的注册地址。
6. 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 联系人是否属于代理人/机构:联系人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雇员的,选“是”;联系人为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的雇员的,选“否”。
8.代理人身份:(只限联系人属于代理人/机构的雇员的情况)分别选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被许可人”、“其它单位/ 个人”。
9. 联系人姓名:填写专门负责和海关联系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及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人员的姓名。
10.代理人注册地/住所地:(只限联系人属于代理人/机构的雇员的情况)代理人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代理人的注册地; 代理人属于自然人的,填写代理人的住所地。
11.联系人住所地:(只限联系人属于权利人且为自然人的情况)填写联系人的住所地。
12.联系人单位及部门:填写联系人所在单位和部门的名称。
13.通讯地址和邮编:填写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14.联系人电话:按照“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的格式填写。
15.联系人传真:按照“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的格式填写。
16. 联系人电子邮箱:可以填写同一联系人的2个电子邮箱。
17. 联系人手机号:填写联系人实际使用的手机号。
18. 备注:可以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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