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撤销商标决定的复审

发布时间:2016-07-14 11:30| 阅读: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使用不当撤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注册不当撤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

       争议撤销: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行为无效。

提出撤消不当注册商标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委托书(盖公章)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盖公章);
       
       3、撤销商标的申请号;

       4、撤销理由和证据材料。

       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行为无效。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委托书(盖公章);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盖公章);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

       4、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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