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争取5个月拘役释放!
发布时间:2018-10-11 16:21|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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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辩护律师李道龙律师争取最终判决张某5个月刑拘。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苏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市寮步镇上底村往东莞市大岭山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上底雷家村路段,该车靠路面右侧行驶过程中,车头右侧与靠路面右侧步行的行人被害人肖某身体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张某父亲立即下车,察看情况,马上打了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并将伤者送至医院,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害人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8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肖某无责任。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李道龙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2、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办案过程】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多方咨询律师,最终委托常盛律师团的李道龙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道龙律师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和被害人家属协调,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件结果】
法院追中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验总结】
本案中,李道龙律师从刑拘阶段接受委托,及时跟进案情.沟通被告人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调被害人家属获得家属谅解是本案成功的基础。
此外,李道龙律师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被告人家属的信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是保证辩护工作持续性的重要环节。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与承办单位的有效沟通,这是辩护意见提出后能被重视、最终能被采纳的重要因素,而打开这道门的钥匙正是扎实的辩护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
当辩护人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能够切中案件的核心、能够解决侦、控、审人员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能够在专业上取得办案人员的认可,那么,为被告人争取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就水到渠成了。
除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外,由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再次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107000 元,此款已全部收到,并由被害人的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尽快释放被告人张某,以便于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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