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馆竟然用罂粟壳留住“回头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08-13 18:15| 阅读:次
罂粟壳有毒有害,是国家明确禁用的食品调料,然而,放了罂粟壳的汤底确实鲜美异常,让人吃了还想吃。但是这种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是如何的呢?需要把握哪些关键的要件呢?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常盛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回顾】
江苏徐州人聂某2017年5月来到昆山,开了一家冒菜馆。小店开业没多久,聂某的父母便陆续从老家赶来帮忙。平时聂某负责调制汤底,聂父烫菜,聂母则包揽洗碗洗菜等杂活。从2017年10月的某一天起,聂某冒菜馆一直冷清的生意日渐火爆起来,来店的回头客和美团外卖的订单激增,日销售额近千元。
今年1月底,聂某的冒菜馆遭到了他人举报。记者了解到,执法人员在现场搜出罂粟果18颗,在店内的骨头汤及客人食用后的汤底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等成分。原来,为了增加客流量,留住回头客,聂某动起了歪心思,在汤底中加入罂粟壳来提鲜。他从网上购买了一斤罂粟果,每次以四五颗的分量加入骨头汤中一起熬制,然后将加了“料”的冒菜以外卖、到店食用的方式销售出去。
“我知道这是犯法行为,罂粟壳是违禁物品,有害身体健康,不能随便食用。”明知不可为,聂某却为了利益罔顾法纪。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不仅食客被诱惑,聂某全家竟也“爱”上了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聂某的母亲也常常喝加了罂粟果的骨头汤,聂某的父亲靠吃罂粟壳治牙疼,而且连他们日常的饭菜也离不开罂粟壳来提香。久而久之,他们产生了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
“我知道错了,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恳求从轻处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造成危害,我现在很后悔……”因生活陋习和一时贪利犯下大错,聂某和聂父懊悔不已。尽管加入罂粟壳后盈利的时间较短,但其聂某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承办检察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犯罪嫌疑人购买罂粟壳后添加到食品内销售,影响面广泛,社会危害性大,故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聂某父子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判处聂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聂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
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
(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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