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杀妻藏尸”案将再开庭!故意杀人罪该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08-06 17:23| 阅读:次
距离首次开庭超过8个月后,一度引发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将再次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杀妻者朱晓东涉故意杀人一案,将于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10月17日,29岁的上海男子朱晓东,在家庭纠纷中,扼住妻子杨俪萍的脖颈,导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杀妻后,朱晓东用一块红色床单包裹住杨俪萍的尸体,放在家中冰柜底部,冷冻了105天。
这105天中,朱晓东通过妻子的手机,以一人分饰两角的手法,对外界营造出杨俪萍仍然在世的假象。朱晓东不仅模仿杨俪萍的语气发布朋友圈,还频繁在微信上与妻子的亲友进行文字互动。不过,对于语音聊天、电话通话等,其均以手机故障、无法进行语音交流为由搪塞。而当杨母等人提出见面、探望等要求时,朱晓东则通常以妻子的口气回复称,自己“正在外地旅游,无法见面”。
2017年2月1日,杨俪萍的父亲杨敢连60岁生日,作为独生女儿的杨俪萍迟迟没有出现,引起家人的怀疑。自觉无法隐瞒的朱晓东,在母亲的陪同下自首。2017年8月3日,朱晓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朱晓东被控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有自首行为,但他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且从案发至今,朱晓东从未有认罪悔罪的行为,也未听见他对被害人的忏悔。检察机关认同对其判处死刑,建议法院依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常盛小编为您整理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认定、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
一、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三、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体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4、客观方面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
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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