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却并不随之消灭。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要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必须以股东出资的真实有效为前提条件。在最低资本额制度之下,既有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门槛,也有股东最低出资义务的限制,2014年《公司法》没有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了最低的极限,但这决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
首先,决定每一公司股东出资范围的并非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是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资本额,该资本一经确定并注册登记,即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
其次,最低资本额的取消,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时间及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
最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就约定义务而言,每一公司的资本多少和各个股东认购的出资额完全取决于股东的自愿。
与此同时,当资本被注册、股东认购的出资额被登记后,股东即应依法承担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这又体现出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而这种义务从约定转换到法定的合理根据则在于注册资本应有的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