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产品的专利权人,乙在2010年5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a产品。甲直到2011年5月1日才发现乙生产了自己的专利产品。于是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经过调查发现,甲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只知道乙销售2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乙对甲构成了专利侵权,乙应承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首先应以权利人甲因此遭受的损失来确定,但是甲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所以适用第二种方法,以乙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乙获得了20万元的利益。所以,乙应向甲承担20万元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