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任何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为了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允许强制许可,但是申请强制许可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第一步:非专利权人向专利权人申请(前置程序)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第二步: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
申请人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需要附带相关专利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以及申请人已经以合理条件向专利权人申请过专利许可,未获得许可的证明文件。
第三步: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
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强制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同时应当在审查的过程中听取专利权人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四步:专利局做出决定
专利局在审查了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听取了专利权人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对强制许可申请不予批准;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强制许可申请予以批准;
第五步:登记和公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注意: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