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银行卡被盗刷于2008年**月**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2008年**月**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王某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 2007年12月6日,王某到某银行取1万元,结果发现卡上仅剩下2800元,而他的卡上应该有46万多元。晚上再次查询,卡内余额就剩下800元了,当即报案。原被告双方交涉其间由于时近春节,为解决王某给民工发工资问题,被告银行曾以贷款方式借给王某23.2万元。今年3月12日,王某将某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支付存款利息。被告银行以“刑事犯罪”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储蓄合同》、银行卡等为证。法院认定,被告不足以证明其在安全防范上没有存在技术缺陷,认定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日(时间)作出一审判决。(此案正在审理中)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某自助银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履行应负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为由,判决某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告全部46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