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的这种合法赠与行为,可以反悔么?

发布时间:2017-05-18 14:49| 阅读:

协议离婚中的这种合法赠与行为,可以反悔么?
案情回放
当事人双方:齐某(男)与许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子,14周岁。2017年3月,齐某与许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其母抚养,且与其母生活,其共有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归其子所有(该套房产系齐某婚前个人财产)。后来,齐某反悔,于同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房产所有权归自己。
在诉至法院之前,齐某的赠予并未完成。
齐某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之前的赠与协议条款

本所辩护律师意见
1、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围绕婚姻纠纷相互协商、相互妥协达成的一项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愿的真实反应,本案事实证明,双方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侵害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侵害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阅财产侵害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只要不存在以上情形,条文中没有与法律条文相抵触的违法条款,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齐某与许某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应当预知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
3、 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一方变更相关条款需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未经合法程序变更,双方均有义务予以履行。
4、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因为这个离婚协议涉及到妻子及儿子的权利,如若任意变更,则构成对他们权益的侵害。
5、 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并不必然产生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的结果,故齐某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于法无据。
6、 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及“惩罚对方”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加上一些欺骗性条款,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尽管如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任由“反悔者”随意通过诉讼撤销已达成的一纸协议,那么,这是对受蒙蔽的一方的不公,这有违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齐某与许某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对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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