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限购令下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发布时间:2016-10-14 18:06| 阅读:

  2016年10月6日限购令出台后,咨询退房的明显增加,很多买方咨询,是否可以要求拿回定金,那么东莞限购令的出台,买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呢?在此之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导致买方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形下,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买方的业主,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应获得了法律的支持,那么在新的房地产调整限购政策之下,买方是否同样可以以情势变更作为理由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本律师认为应分情形来进行认定。
  首先来说下限购令的内容,第一点就是加高首付比例,首次置业首付加到三成,其次是限购政策,1、东莞户籍,最多购二套;2、非东莞户籍,最多购二套,第一套无限制,第二套需社保或个税限贷:1、无房无贷三成,2、有房贷记录无房三成,3、一套房无贷款记录三成,4、有一套房贷款结清三成,5、有一套房贷款未结清四成,6、二套及以上无法贷款。
  那么根据以上的情形,我觉得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说
  1、新政出台导致首付比例增加的。
  A、合同明确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有的买家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就签得很专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是以贷款形式买房,并且一定要获得银行七成的贷款,如果无法获得银行七成的贷款,那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卖方不追究买方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一但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的贷款数额低于预期,买方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B、合同明确约定有买方如无法获得贷款,或者获得贷款数目不足的,有补足首期款的义务,而且银行也明确并非不放贷款,只是需要增加首付比例,那么我认为买方有补足首付比例的义务,如无法补足那么,卖方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那么买方的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并可能会被追究更高的违约金。
  C、合同约定是贷款形式购房,而现在就是增加首付比例,银行也坚决不放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买方一次性付款也明显加重了买方义务,买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完全吻合限购条件,买方继续成交也将导致买方无法过户,此种情形下,我认为买方完全有理由以情势变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收定金。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具体案件要视具体案件情形。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