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6-09-02 16:56| 阅读:

  特许设立主义

  所谓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这种对公司的设立予以过度管制的做法不能适应公司普遍发展的要求,并且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所以,近代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除对某些特殊公司仍采取特许设立主义原则外,对一般的公司很少采用。

  核准设立主义

  核准设立主义也称许可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成立。如果说特许设立主义是在公司设立问题上赋予权力机关的一种特权,那么核准设立主义则是赋予行政机关一种特权。现在一般认为,由国家行政部门干预公司设立,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核准设立主义原则除了适用于设立银行等与国计民生有密切联系的行业的公司外,在多数情形下已不再广泛采用。


  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指是否设立、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设立事宜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由于这种设立原则下的设立过程随便,与合伙企业的界限也难以分辨,难免造成许多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组织也以公司名义出现,使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后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很少再采用这种设立原则。

  单纯准则设立主义

  所谓单纯准则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无须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首先采用这一设立原则,并在19世纪被不少国家采用。这种做法适应了公司大量出现的形势,有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即以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独立主体资格。由于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既无特许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繁琐,又避免了自由设立主义与单纯准则设立主义程序过于简单和不利于管理的弊病,所以被当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也是当今公司设立原则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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