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卖房委托书将房产卖给他人这种买卖行为是否生效?

发布时间:2016-08-24 16:16| 阅读:

  袁某某老伴去世多年,由于他的年龄很大、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于是他委托社区为其找到一名保姆陈先生。石先某某性朴质,做事任劳任怨,逐渐得到了袁某某的认可与信任。

  2002年2月27日,袁某某叫来陈某某说道:“我年事已高,记性不好,你照顾了我这么多年,我很信任你,现在在我这里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现在我住的房子,另一个是前几年给儿子买的,写的都是我的名字,后来儿子到国外去了,也没人住,空着,我担心哪天会不记得放哪里了,现在就麻烦你帮我保管”。石某某欣然答应了。

  2004年7月20日,陈某某的儿子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住院了,需要3万元的医药费,希望陈先生想想办法。陈先生几天未能入眠,自己这几年省吃俭用当保姆存下的钱也就几千元,剩下的钱到哪里去凑。情急之下,陈先生突然想到了自己代替
袁某某保管的房产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陈某某决定背着袁某某袁某某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房子买回来还给袁某某

  于是,陈某某
伪造卖房委托书将房卖给了第三人刘某某,由于刘某某看陈某某急着用钱,便故意压低价格比市价少支付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价钱。

  2013年5月,
袁某某的儿子回国创业。当袁某某问及房产证时,陈某某向袁某某坦白了自己私自出卖房屋的事实,希望袁某某能够原谅自己,并且承诺一定把房子要回来。

  得知此时之后的
袁某某儿子便找到第三人刘某某多次协商,但均未果。无奈之下,袁某某儿子找到律师,律师建议起诉刘某某,要求确认陈某某和刘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某返还房屋。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某的卖方行为无效,刘某某返还房产。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陈某某与刘某某的买卖行为无效,刘某某返还
袁某某房屋。

  常盛律师团点评:

  本案是一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房产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

  本案中,陈某某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
袁某某的房产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之所以袁某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第三人刘某某,即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刘某某在买卖房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买下房屋,已经显现出其购买房屋时不具有善意,即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倘若刘某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使陈某某是无权处分人,刘某某依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索性刘某某当时因图一时便宜,没有因此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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