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撞车5辆,或罪或赔?

发布时间:2016-08-24 14:34| 阅读:

  2012年2月18日上午11时,东莞东城附近发生一起5车连撞的交通事故。当时奔驰、微面、霸道和大众都在等信号,保时捷想往右边并道,但速度非常快,一下子把“微面”撞飞了。微面一下冲出去恰好挤在奔驰吉普和丰田吉普车中间,两车的左右后方立刻被剐伤,车体也出现了移动,后丰田吉普车受冲撞后又剐到旁边停着的一辆灰色大众轿车。

  目击者怀疑,驾驶员把油门当刹车了。保时捷是4S店的试驾车,试驾者是一妙龄女子,车内还有一名店内的陪同人员,她或承担高昂赔偿。出事后,4S店立刻调配工作人员到现场。记者咨询了4S店的工作人员,据了解,这名女青年在试驾前已经与店里签署了试乘试驾协议,“她完全符合试驾的资格,出现这样的意外,4S店也表示非常遗憾。”商家已经联系到为试驾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公司正在为这辆豪车定损,不排除定损后驾驶人需要承担高昂的赔偿。据4S店工作人员介绍,这辆保时捷轿车的市场价格应该在七八十万左右。

  常盛律师团看法:

  此案有疑虑的是该女子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违反了,又满足了其他三个构成要件,那么在刑事上肯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如若没有,针对该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失,当事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再来分析此案是否成立此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是由于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该违法行为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主观是过失(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

  回到本案,小编认为要鉴定该女子是否构罪,关键在于该女子的“并道”和“速度非常快”这两个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案情和性质来看,该女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只是在行车过程中的失误。合理的“并道”不违法,“速度非常快”只要是在规定的车速标准范围内的也不违法,此案的目击者的证言并没有说明该女子在超速驾驶,同时4S店的陪同人员也没有证明该女子在超速行驶。根据中国刑法“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女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四要件。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从刑事方面来解说本案的,下面常盛律师团从民事方面予以解说:

  本案中当事人造成数量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在民事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案件中我们注意到有提及一份试驾协议,也了解到该试驾车已投保。那是否当事人该承担的所有赔偿额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呢?还是经销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时我们的试驾员在签署试驾协议的时候就要特别注意了,由于试驾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内容肯定存在有利于经销商的条款,例如:试车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应由试驾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这样只强调试驾人员的义务,免除经销商责任且内容抽象空洞的协议,试驾员在签署时应当拒绝。当事故真的发生时,经销商也不能依据手中的试驾协议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因为这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他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此外试驾员在挑选试驾车的时候一定要挑选已经投保专供试驾用的车辆,这样当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免自己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额。那么保险是否对于事故责任全部承担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和经销商予以承担。

  常盛律师团温馨提示:

  无论我们是驾驶自己的车辆还是他人的车辆,无论有没有投保,我们都要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自身安全,也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无论我们实施那种买卖行为,都要注意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是否存在有损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存在。

  了解更多详情,请搜索www.cvl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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