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24 09:57| 阅读:

  2013年1月2日11时许,柯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柯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蓝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认为,蓝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柯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柯某、蓝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元。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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