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起劳动仲裁
发布时间:2016-07-28 16:53| 阅读:次
一、告哪家单位?
一些劳动者干了很长时间还不清楚用工主体是谁。提起仲裁,却发现告错了对象。那么,仲裁时应该告谁呢?
1、如果签合同的单位是某个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以该法人为被诉方。
2、如果单位是“包工头”之类的组织或个人,则以发包方为被诉方。
3、如果是某单位派遣的另一单位的,则两单位都是被诉方。
二、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单位的劳动者?
实践中,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没身份”的事不少。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平时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关证明。
三、何时提起仲裁?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四、可提哪些仲裁请求?
一般来说,仲裁诉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2、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
3、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应补偿。
4、落实相应的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