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法院可判处离婚吗

发布时间:2016-07-28 11:31| 阅读:

    今年30岁的周某,在一家私企工作。2007年,经人介绍,周勇与小自己四岁的小娜相识,成为男女朋友。经过3年的热恋,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由于与周某的家人一起生活,婚后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让周某没想到的是,日常琐事的纷争发展到了“夫妻生活”上。即便是在新婚之夜,小娜也拒绝和他发生性关系,直至婚后半年两人都不曾有过“夫妻生活”。

  无可奈何之下,周某只好求助于岳母岳父。岳母和女儿一番沟通后,小娜才与周某有了第一次“夫妻生活”。可这之后,小娜依旧拒绝丈夫的要求。周某说,结婚到现在,三年的时间与妻子的性生活不到十次。2012年3月,两人的孩子诞生了,可双方的感情却并没有更好。周某觉得两人的婚姻应该是走到尽头了。

  今年6月,他以妻子拒绝导致双方性生活较少,且家庭矛盾多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娜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人又因财产分割问题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商。

  周某表示,婚后所住房屋是其婚前所买,而且也一直由其父母帮忙还房贷,因此不愿分割这部分财产。而小娜却认为,自己每月支付生活费,还给公婆买过东西,因此希望分割房屋财产等。由于这一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小娜一直不同意离婚。

  近日,青山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不准予周某与小娜离婚。

  律师说法:不可仅以性生活不和判处离婚。

  如今,“夫妻生活”不再成为难以启齿的话题,因性生活不和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性生活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又该如何界定呢?

  法官表示,司法裁定对婚姻非常慎重,准予是否离婚会根据多方面的原因,本案也不是根据性生活不和这一原因来判决的。夏法官表示,一般来说,第一次诉讼离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而且有一方有意改正,法院会给予对方机会调解。

  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中提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但此概念非常笼统,是否感情破裂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以性生活不和来判决。张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是因为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只要互相体谅,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不能视为感情破裂。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越来越多人因性生活不和提出离婚,而不像以前只是憋在心里,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相比之下,“同床异梦”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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