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抚养义务 离婚应予补偿

发布时间:2016-07-28 11:04| 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四川籍女子潘某于1991年与姜堰籍男子陈某相识后同居生活,1992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起,潘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后,潘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陈某分居生活。潘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0000元。

  [法官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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