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稍不注意出现纠纷就会导致公司产生巨额赔款。
王某在某外企公司上班,2007年进入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与2017年2月23日,劳动关系破裂。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调整薪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马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前情提要】
原来王某于2007年2月18日入职外企公司,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过程】
面对王某的诉求及法院判决,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公司存在拖欠王某工资的行为,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核算,公司向王某支付的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王某足额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驳回北京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