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不能视为严重违纪
发布时间:2016-07-06 09:07| 阅读:次
日前,在全国总工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全总负责人的公开批评,富士康公司回应称,对员工加班问题一直都执行严格的系统管控政策。
首先,不断提高员工基本薪资及加班补贴标准;其次,严格执行“六休一”\(即每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政策,给予员工充裕的休息时间;同时,不断致力于提升工业自动化水平,努力让员工远离繁重、枯燥重复的工作岗位。
我们且不论富士康事实上是否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形,仅就富士康公司的回应来看,执行“六休一”和支付加班费并不能排除违法加班的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建议富士康公司在正式回应全总的批评前,先认真对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加班加点情况作出全面检视。
现实中一些企业的违法加班包括:超时加班、强迫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多种情形。
违法加班现象一
超时加班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据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全部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
必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企业应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如果违反规定,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长期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即使按规定支付了加班费,也难逃侵权责任。
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还有一个问题: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就餐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我国对就餐时间的长短尚无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通过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根据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结合劳动者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应算作工作时间。
违法加班现象二
强迫加班
很多人误以为,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一律无条件服从。其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4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另外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案例回放】33岁的王乾化是昆山某公司电焊工。2010年4月29日下班后,他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公司,主管要求他留下加班。他告诉主管,自己身体不适,忙了一天了,作为电焊工不适宜继续工作。主管坚持要求加班,他没有理睬。次日,公司找王乾化谈话,双方不欢而散。5月6日,公司再次找他谈话,他“拒不认错”。当日,公司以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0年7月9日,昆山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王乾化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司安排王乾化加班,应当及时通知王并经他同意。公司要求王乾化连续上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合理,应向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10539.6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