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5-18 16:02| 阅读:

  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我认为一个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一个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他们转移的债权和债务,是不一样的内容,不过需要通过合同约定。
 
  债权让与的条件
 
  债权让与,实践中叫法不一,也有说“债权转让”的,它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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