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7-28 16:46| 阅读:

         [ 案例]:

         某台资企业于1999年5月招聘一员工,上班的第七天下午五点多,该员工因晚上有加班任务,便告知主管到工厂外面吃晚餐,再回来加班。工厂附近有一铁·,该员工横跨铁·(离铁·道口500米处)时被火车当场撞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后该员工家属向企业索赔十万多元工伤待遇,但企业认为不是工伤事故,双方遂引发工伤事故赔偿纠纷,问:本案中台资企业应否向员工家属支付工伤赔偿金。

    答:一、何为工伤事故
 
   根据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工伤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范Χ的规定,工伤事故有两种类型:

  一是员工在从事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中出现伤亡的,具体有:

  1、从事日常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中伤亡的;

  2、工作中接触职业性Σ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意外伤亡的或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而伤亡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而伤亡的;

  5、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线上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交通事故而伤亡的。

  二是员工在从事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中出现伤亡的,具体有:

  1、从事维护国家、集体、公众利益活动遭致伤亡的;

  2.伤残军人转业到企业旧伤复发的。

  《工伤险试行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伤亡的不属于工伤事故: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

  二、本案员工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台资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的案例中,台资企业的员工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而死亡的,也不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死亡的,而是在吃晚饭的时间外出就餐时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而外出就晚餐在这里应视为下班去吃饭,吃饭后回来上班,因而该员工系上下班途中死亡的,但本案不应属于工伤事故。理由有二:

  1、该员工非在上下班的必经·线上死亡的。从事故发生地点来看,该员工是在离铁·道口500米处横跨铁·被撞死的。事实上,在台资工厂的铁·同侧有餐馆可提供就餐,故该员工无须横跨铁·到工厂另侧就餐,而在离工厂附近500米处有铁·道口,该员工即使要到铁·另一侧就餐也应从铁·道口通行,而不应横跨铁·。这就是说,该员工并非在上下班的必经·线上死亡的。

  2.该员工自身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法》规定,违章横跨铁·造成的人身死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铁·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从事故的责任认定角度而言,受害员工自身应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


  基于上述,本案受害员工死亡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该台资企业依法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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