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旭律师团成员参加第4期律所走访交流活动
发布时间:2019-04-01 16:33| 阅读:次
为进一步加强市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律所指导委“)对律所管理的指导,促进律所之间、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全市律所合伙人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4月10日上午,市律协律所指导委组织全市部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在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举行交流活动,常盛律师团成员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作为受邀成员之一,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以 “精品律师事务所打造的尝试和教训”为主题展开研讨,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与各位同行分享了其律所的信仰追求、业务内容、团队建设、收费标准和业务流程等经营管理哲学,并结合其发展历程、执行措施和误区教训,与大家分享了建立“精品律所“的宝贵经验。
据了解,在“互联网+“新形势和全球化的浪潮下,常盛律师团也主动发起变革,建立“双面双线“的管理模式,打造东方常盛互联网电商平台,并确立了立足珠三角,服务”莞深穗“、”大中华区”,布局全球,打造世界知名律所品牌的规划目标。
建立微信工作群,提升沟通效率
如今的微信正在成为移动互联网的主要入口。至2015年年底, 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量超过6.5亿,微信公众号已经突破1000万的规模。
为积极适应移动互联网办公的需要,增进职能部门内部之间的工作沟通,实时掌握各自工作进展和动态,常盛律师团按照团队组织架构和员工职责,设立了管理层、财务、人事、产品研发、宣传组织等微信群号,要求各部门都要按照要求设立本部门的微信工作群。
通过设立微信工作群后,团队内部之间的交流、沟通更为顺畅了,有什么事,大家都在一起讨论、发布,大大提高了沟通效率和工作效率,避免了信息不通、命令传达不及时的弊端,充分发挥了微信作为互动、沟通与对话的社交平台功用。
李艳,律师助理,闽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某央企法务主管,负责企业制度制订、合同制定、修改、谈判、企业并购等法务工作。擅长法律顾问事务、各类经济案件、劳动案件、婚姻继承的处理,经验丰富,现任职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座右铭】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常盛律师团举办《劳动法》专题普法公益讲座
适逢国际“五·一”劳动节,为丰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应东莞大众社会服务中心之邀,常盛律师团的律师为小区居民进行《劳动法》专题普法公益讲座。
此次讲座,常盛律师团众多律师积极报名参加,为周边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常盛律师服务社会大众的公益心和责任心理念。
据了解,今后常盛律师团还将组织社区义工、讲座、免费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莞城市民服务,履行作为法律公民的社会责任,实现爱心奉献、服务公众的律所公德。
新法解读
驾考新规正式实施,15项新变化一定要知道
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驾考改革系列措施落地。此次新规实施,将给“学车一族”带来15项新变化。
变化一:外地驾照可在居住地直接补换领和审验
新规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变化二:残疾人申领驾照的身体条件放宽
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左手三指健全,双手手掌完整;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申请。
变化三:只有70岁以上老司机才需每年体检
新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变化四:“准司机“上路罚钱拘留
变化五:推行驾照考试网上自主约考
变化六:境外“速成”驾照换领有限制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变化七:用白天模拟灯光的方式代替夜考
变化八:所有车型可在户籍地以外申领驾照和考试
变化九:身体条件证明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变化十:持公交车驾照可直接增驾大客
变化十一:满分考试时,可以降低准驾车型
变化十二:申请增驾车型的条件放宽
变化十三:持“绿卡”办驾照,无需住宿证明
变化十四:足不出户,即可办理驾照
变化十五:驾照被注销,可直接申请驾考
此次新交规出台,调整条款达40多处。众多前所未有的,充满人性化、便利化的政策出现,但也不乏更加严厉的政策,如对驾驶证在实习期间的违法,处理更严格。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行。摒弃固有陋习,适应新规范,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公共责任感,更是对生命的珍视。只有全社会一起来规范交通行为,才能真正地创造出良好的交通环境,才是新规出台的真正意义。
法制课堂
新常态下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供给侧改革加快等,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这些都使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综观广东地区,高发的劳动争议有五种类型:①欠薪及加班费追索;②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赔偿问题;③社会保险问题;④劳务派遣产生连带责任争议;⑤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争议。究其原因有:(1)新法律推动意识转变,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2)管理惯性凸显制度缺陷和手续漏洞;(3)转轨时期,积聚矛盾、遗留问题突发。
在单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同时提起多个请求,很少提起单个诉求。诉讼请求将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杂糅在一个诉讼中,造成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
如何预防和化解此类风险呢?
1、建立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能有效延伸法律法规的空白点,做到未雨绸缪,为处理日后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如《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制度》、《考勤制度》、《假期制度》、《奖惩制度》、《薪酬与考核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2、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应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要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否则依法应当不予用工;对切实急需的岗位,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将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予以保留,以便引起纠纷时,能够切实提供证据,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规定,还是稳定员工的重要保障。
随着中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法规,及时完善、健全企业相应管理制度,依法用工,方是上策。